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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收集、调取书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书证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 (二)收集书证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注明出具日期、证据来源,并由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收集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说明材料,明确证明对象; (四)收集评估报告的,应当附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有效证件或者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五)取得书证原件的节录本的,应当保持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注明出处和节录地点、日期,并有节录人的签名; (六)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上应当加盖出具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七)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在证据复制件、各式笔录及其他需要其确认的证据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公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材料上记明拒绝确认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执法部门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