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规〔2025〕3号
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地方铁路工程建设单位,有关单位:
《重庆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25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2月11日
重庆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新建、改扩建地方铁路(含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工程在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并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计取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以下同)在组织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并明确报价原则。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使用范围和计量办法。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单独报价,不得删减。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削减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为计提依据,按费率计算部分计算提取建筑安装工程费的3%,加强超前地质预报费用以设计数量按相关定额计算。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清单、结算方法、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施工过程中,经建设单位批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明细可作动态调整。
第八条 以下费用不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一)《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等有关规定中已包含的相关安全措施费用(已列入实体工程正常施工作业或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子目综合单价中)。
(二)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单列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费用。
(三)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以外的仪器、设备检验检测费用。
(四)施工机械、设备、构配件的购置费、维护及保养费用。
(五)为施工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范畴)。
(六)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后所产生的人员、机械设备 搬离和安置费用以及救援、善后等相关费用。
(七)考核奖励费用。
(八)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不列入安全生产 费用支出的费用。
第三章 计量支付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预付施工单位部分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比例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采用以现场计量为主,总额包干为辅的计量支付方式。
无法或采用具体单位数量计量难度较大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
第十一条 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总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差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批复变更金额和规定提取比例同步调整。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一般应当在计提标准的限额内开支,实际支出超过合同约定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另有约定的,应当依据约定处理。
工程初步验收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总额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单位核实、建设单位确认后,未计量部分(除变更费用外)原则上不再支付。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关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保证安全投入。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要求其整改,施工单位拒不配合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拒绝计量支付审核。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所需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嫁由劳务分包队伍承担。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下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认。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环节的监控资料和有关票据凭证等资料。
第十七条 采用依法分包施工的,安全生产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按约定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其使用,不得拖欠。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措施投入不足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负责配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对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对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施工措施落实等方面的检查。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和使用等情况的举报投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