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川渝地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五张清单的通知
渝交规〔2023〕8号
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交通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四川省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川渝两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协同发展提档升级,充分发挥交通执法对川渝地区交通协同发展的法治保障支撑作用,持续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切实保护交通运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川渝两地交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了《川渝地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五张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四川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时,对《五张清单》中所列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执法均应按照《五张清单》执行。川渝两地此前发布的规定与《五张清单》不一致的,以《五张清单》为准。
附件:1.《川渝地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2.《川渝地区交通运输领域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3.《川渝地区交通运输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4.《川渝地区交通运输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5.《川渝地区交通运输领域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重庆市交通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8日
附件1
川渝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业务类型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
1 |
公路路政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2 |
公路路政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3 |
公路路政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4 |
公路路政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5 |
公路路政 |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6 |
公路路政 |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饮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7 |
公路路政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8 |
公路路政 |
对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的试车场地。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9 |
公路路政 |
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10 |
公路路政 |
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11 |
公路路政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12 |
公路路政 |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公路建设项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13 |
道路运政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14 |
道路运政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15 |
道路运政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16 |
道路运政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17 |
道路运政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18 |
道路运政 |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19 |
道路运政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20 |
道路运政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21 |
道路运政 |
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22 |
道路运政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23 |
道路运政 |
对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24 |
港航海事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25 |
港航海事 |
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送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26 |
港航海事 |
对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27 |
港航海事 |
对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28 |
港航海事 |
对个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或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29 |
港航海事 |
对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30 |
港航海事 |
对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31 |
港航海事 |
对船舶未随船保存自查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32 |
港航海事 |
对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未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33 |
港航海事 |
对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处罚 |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34 |
港航海事 |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35 |
港航海事 |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36 |
工程质监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37 |
工程质监 |
对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 |
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38 |
工程质监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行为的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39 |
工程质监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40 |
工程质监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41 |
工程质监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42 |
工程质监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43 |
工程质监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附件2
川渝交通运输领域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业务类型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道路运政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不配合调查取证、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教育、指导约谈或者书面告知等普法教育 |
2 |
公路路政 |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教育、指导约谈或者书面告知等普法教育 |
3 |
港航海事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2.按要求即时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的。3.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教育、指导约谈或者书面告知等普法教育 |
备注:
交通运输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遇到本清单未列其他行政强制事项的情形满足“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条件的,不予行政强制。
附件3
川渝交通运输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业务类型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1 |
道路运政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一、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减轻幅度: |
2 |
道路运政 |
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一、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减轻幅度: |
3 |
公路路政 |
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行驶公路的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路产损坏,安全生产事故、严重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处罚款金额60%的罚款。 |
4 |
公路路政 |
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路产损坏,安全生产事故、严重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处罚款金额60%的罚款。 |
5 |
公路路政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路产损坏,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罚款。 |
6 |
港航海事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一、有违法所得的减轻幅度: |
7 |
港航海事 |
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一、有违法所得的减轻幅度: |
备注:
1.本清单所列违法事项中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或未列的违法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经法制审核、集体研究讨论等程序,可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2.对于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或者书面告知等普法教育措施,促进行政相对人依法从事相关活动。
附件4
川渝交通运输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业务类型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1 |
道路运政 |
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1000元罚款 |
2 |
道路运政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1000元罚款 |
3 |
道路运政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5万元罚款 |
4 |
道路运政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5万元罚款 |
5 |
道路运政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5万元罚款 |
6 |
道路运政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10万元罚款 |
7 |
道路运政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5万元罚款 |
8 |
道路运政 |
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3000元罚款 |
9 |
港航海事 |
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1万元罚款 |
10 |
工程质监 |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10万元罚款 |
11 |
工程质监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以下四项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 |
备注:
1.本清单所列违法事项中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或未列的违法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2.对于从轻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教育、指导约谈或者书面告知等普法教育措施,促进行政相对人依法从事相关活动。
附件5
川渝交通运输领域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业务类型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重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1 |
道路运政 |
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一、具有从重情形之一的,处2000元的罚款。 |
2 |
道路运政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一、具有从重情形之一的,处2000元的罚款。 |
3 |
道路运政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一、具有从重情形之一的,处8.5万元的罚款。 |
4 |
道路运政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一、具有从重情形之一的,处8.5万元的罚款。 |
5 |
道路运政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一、具有从重情形之一的,处8.5万元的罚款。 |
6 |
道路运政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一、具有从重情形之一的,处17万元的罚款。 |
7 |
道路运政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一、具有从重情形之一的,处8.5万元的罚款。 |
8 |
道路运政 |
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一、具有从重情形之一的,处8000元的罚款。二、具有两种及以上从重情节的,处1万元的罚款 |
备注: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2.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一般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3.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