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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2-06-09 17:05

渝交规〔2021〕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2021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港〔2018〕3号)、《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渝交委港〔2014〕2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局 

2021年12月20日


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水发〔2008〕510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交水发〔2014〕113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安监发〔2018〕78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2年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从业单位是指从事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造价咨询等单位,以及为项目建设提供技术审查咨询的其他机构。

(二)从业人员是指建设单位的项目主管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现场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等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人员。

(三)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部门(单位)、水运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其基本情况、市场表现及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四)信用评价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五)市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复施工图设计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区县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除市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从业单位信息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第七条  从业单位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资质资格(如有)等相关证照信息;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信息;主要业绩(含在建项目)信息。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包括: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的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合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三)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主要包括: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工期、质量、安全、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四)信用评价信息主要包括信用等级和信用分值。其中,信用等级是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按照有关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规则,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信用分值是将信用等级、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等信用记录进行量化以便应用的结果。

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合同段信息和履约信息。

(一)项目基本信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项目核准意见、设计批复、交工、竣工验收等主要基本建设信息;

(二)合同段信息:招标信息和主要合同内容;

(三)履约信息: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可以作为信用评价依据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信息采集和发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保护国家及有关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秘密。

信用信息由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发布,填报单位应当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信用信息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填报、审核和发布: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自行登录信用信息系统填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由作出表彰奖励或者行政处罚的交通主管部门登录填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和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作出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抄告后填报发布。从业单位也可自行登录填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三)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信息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发布。

(四)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由建设单位自行登录信用信息系统填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当填报发布。其中,市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初审,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市级以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第十条  已发布的信用信息需要更新或者更正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信用信息系统中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管理权限审核后重新发布。

(二)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认为发布的其他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在信用信息系统中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管理权限审核后重新发布。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发布期限为长期;信用评价信息发布期限为1年;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期限为2年,其中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者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即解除发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布期限为长期。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当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账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管理使用,不对外发布。


第三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A级、A级、B级、C级、D级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信用评分X或者行为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或者存在较重失信行为,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是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其中,港口项目在评价周期内连续从事建设活动6个月以下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航道项目在评价周期内从事施工活动3个月以下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纳入当年评价范围。

(二)动态评价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C级或者D级的信用评价方式。动态评价为C级或者D级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认定之日起,在本市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者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定级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定级时间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三)分包单位以及不纳入当年评价范围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纳入评价范围:

1.在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投诉或者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2.在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中涉及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3.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4.项目运营期间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5.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移送存在重大问题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如有)、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初始分值总分为100分,均以项目单个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建设单位以项目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评定标准所列其他行为的,在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减(具体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见附件1)。

(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按照附件2评定标准进行直接定级。其中,监理企业现场机构的监理工程师和试验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人员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信用评价办法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以下列材料作为依据: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部门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惩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

(五)其他认定资料。

以上依据以正式文件为准,按照出具日期确定参加信用评价的年度,相关部门(机构、单位)对不良行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语言进行描述。

一个具体行为按照标准涉及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同一代码的履约不良行为在同次检查中原则上不重复扣分。对于非严重失信行为,如在合同段(项目)首次出现,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部门(机构、单位)可要求限期整改,如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的,该不良行为可以不扣分。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按照以下分工: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从业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按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联合体有不良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照相应标准同时直接定级或者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进行实时评价;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造价咨询单位和其他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由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等分别进行实时评价。联合体有不良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照相应标准同时直接定级或者扣分。

1.建设单位每年对应当纳入信用评价的项目合同段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履约检查,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并将检查结果录入本单位建立的信用信息管理台账。

2.质量监督机构每年对其实施监督的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

3.在评价期内,若有举报、投诉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责任单位履约行为评价得分再次进行累计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在总分中扣减。

在以上评价过程中,招标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负责,同时,应当将评价结果告知被评价人。被评价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人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诉。

(四)综合评价。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信用评价结果,在核查汇总的基础上,计算全市综合评价得分。

全市综合评价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公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按照下列方式对施工单位进行履约行为评价:

(一)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具体施工的,直接按合同段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由总承包单位的合作单位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具体施工的,直接对具体施工单位进行信用评价。施工单位合同段履约行为评价按照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

(二)总承包单位在该项目的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各合同段具体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的倒权重平均值。

(三)所有承担具体施工的企业中,有2个及以上单位直接确定为D级的,总承包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期评价结果按照以下程序报送: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前完成上年度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定期评价,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前完成上年度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审核工作,其中:市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报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市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报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区县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注册地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报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

2.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前完成上年度区县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定期评价的复核与汇总,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报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其余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评价结果报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

3.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前完成全市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定期评价的审核与汇总,将评价结果报送市交通主管部门。

4.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前组织完成本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综合评价及汇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二)动态评价结果根据前款确定的报送途径,应当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发布。

第二十条  初次进入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确定;若无,其信用等级按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若两者皆无,按照B级对待。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二条  仅在一个区县从事区县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其市级汇总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四条  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录入和更新企业基本信息。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准入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

(一)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者市交通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二)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者市交通主管部门禁止从业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三)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准入或禁止从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限制其参与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非必须招标项目参照执行:

(一)最近一个年度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水运工程建设市场重庆市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初次进入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的;

(四)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者质量责任事故,并经认定负有责任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限制其作为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岗位从业人员:

(一)最近一个年度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人员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为C级或者D级的;

(二)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者市交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处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

(三)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安全生产或者质量责任事故,并经认定负有责任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投标人信用记录的量化方式和信用分值。信用分值为信用评价分值与动态信用分值之和,其中信用评价分值按照确定的信用评价等级计分,动态信用分值根据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按次累计计分推荐中标候选人(具体信用分值设置可以参照附件3)。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九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是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或者许可资质的基础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资质不予通过:

(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近一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请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乙级以及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其最近一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级结果为B级及以下;

(四)申请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乙级以及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延期的,其最近一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级结果为B级以下;

(五)技术负责人存在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均可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一)从业单位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虚假信息;

(二)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

(三)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申诉、投诉或者举报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申诉(投诉、举报)人为单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二)申诉(投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三)请求及主张;

(四)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诉、投诉或者举报书面材料后,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查实从业单位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虚假信息的,作如下处理:

(一)撤销从业单位在信用信息系统发布的所有信息,从业单位应当复核其真实性,在有效整改后,经申请可以重新发布;重新发布后,因再次填报虚假信息被撤销发布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不再受理其发布申请。

(二)作为从业单位不良行为,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C级。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在从业单位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中,可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从业单位,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抽查,发现人员、技术装备、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或者弄虚作假的,将作为从业单位不良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招标人或者建设管理单位对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者建设管理单位重新评价,也可以直接予以调整。

第三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信用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港〔2018〕3号)、《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渝交委港〔2014〕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1.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建设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及计算方法

      1-2.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设计和施工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及计算方法

      1-3.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监理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及计算方法

      1-4.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试验检测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及计算方法

      1-5.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造价咨询等其他从业单位信用行为直接定级标准

      2.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行为直接定级标准

      3.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分值设置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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