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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日期:2021-12-21 09: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群防群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和《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实施包括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奖励发放。

第四条  重庆市交通局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指导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工作,并具体实施权限范围内道路交通运输、轨道交通运营、水上交通、市属公路水运和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高速公路路政及运政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奖励发放工作。

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统筹下开展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奖励发放工作。

上级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部门核查,下级部门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谁处罚谁奖励”原则,明确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奖励发放工作的具体部门和职责分工。

各单位应当公布、宣传安全生产举报途径。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拨打电话举报,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和到举报受理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等方式举报,电话举报可以拨打“12350”安全生产举报特服电话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当说明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及本人有效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  全市交通行业统一设置“12328”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由市交通调度中心接转安全生产举报后,制作《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举报交办单》(附件1),按转办原则转有关单位受理。

第八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妥善保存举报的原始材料。

对 电话举报的,可以录音或者填写电话记录,并可以根据情况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者建议其提供书面材料。对邮寄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邮戳、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对采用电子邮件或者传真形式举报的,应当保持内容的完整,不得作任何文字修改。对当面举报的,应当予以接待,并根据情况建议其提供书面材料。

第九条  举报受理单位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予以受理,并制作《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单》(附件2)。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

(二)有涉嫌违反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事实、证据或者明确线索;

(三)属于举报受理单位职责和管辖(行政处罚)范围。

对其他单位转送的属于举报受理单位职责和管辖范围的举报,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或者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列入整改计划,正在整改期限或已整改的;

(三)仅列举出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六)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第十一条  各单位接到举报线索时,能当场决定受理或转办的应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是否受理或转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将转办情况反馈各级安委会办公室。

对于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举报线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等规定,根据线索特点和时间规定,可直接转相关单位办理或转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以交办方式处理,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十二条  举报内容属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形的,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可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或工作流程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  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应填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附件3)。对被举报对象存在的违法行为,按照行政执法有关文书、流程和规定时限办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负责举报核查的单位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被举报对象或者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举报人。


第四章  奖励发放

第十六条  经核查属实且属于《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渝应急发〔2021〕32号)中重点举报事项范围的,按照一事一奖励原则,对有效实名举报人按标准给予奖励,填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4),按程序送审后20日内,发出领奖通知。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认为不宜或者不便现场领取的,可以书面提供指定的银行账号进行转账;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七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受理的有功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不再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八条  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标准,由市交通执法总队按照《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渝安办〔2021〕49号)明确。各单位可以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重点举报事项及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各有关单位应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整理完善举报案件相关文书资料,按“一案一档”结案归档,加强统计分析和综合研判,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统计分析制度。市交通执法总队应建立完善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举报的统计分析制度,每季度定期分析研判,并报送季度统计情况表(附件5)。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工作场所张贴相关“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及奖励标准”,并纳入职工培训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附件中各审签流程为参考样表,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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