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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文号 渝交港〔2018〕3号 分类 地方规定
发文单位 重庆市交通局 发文时间 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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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进我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从业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我市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重庆市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依法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

第四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和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以下简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全市汇总评价和区县项目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局负责全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市水运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二)对市交通局批复施工图设计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三)组织实施全市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市级汇总评价工作,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七条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应管理权限的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区县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审核及上报区县项目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

第八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市交委质监局)受市交通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市级项目信用评价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对市级项目的履约行为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交通局;

(二)组织完成对区县评价结果的汇总统计工作,并将结果报市交通局。

(三)协助市交通局做好全市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信用评价办法

 

第九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分。

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附件2)进行扣分。
在评价年度内,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交通运输部、市交通局表彰的企业,以及在我市范围承担的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重庆市路港杯、重庆市巴渝杯等奖项的企业,评价年度内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按照《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见附件3)执行。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同时,被评为AA级的港口项目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需连续从事施工活动6个月及以上;被评为AA级的航道项目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需从事施工活动3个月及以上。

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应在市交通局或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分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港航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惩通报、决定等;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

(五)省级以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

)其他认定资料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

第十四条  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进行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初步评价,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市交委质监局复核;其他信用行为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原则由市交通局或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评价。

各评价人对相应的评价结果负责,并应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被评价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人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向市交通局或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诉。如无异议,评价人、被评价人双方应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初步评价确认表》(见附件4上签字、盖章。初步评价确认表一式两份,双方各留存一份正式归档,是竣工验收检查、市场检查的重点。评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被评价人完成评价结果确认工作并报。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与分工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

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登陆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录入企业相关信息,招标人应在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前,登陆信用管理系统记录参与投标的所有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息,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按项目分级管理原则报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市交通局。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投标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结合建设管理工作,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按项目分级管理原则报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市交委质监局审核。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市交委质监局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出的履约行为评价进行审核并补充完善,如有调整,必须对调整内容进行说明。审核结果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评价结果。市交委质监局在审核完成后,将审核结果报市交通局,审核期不超过20日。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项目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情况应以正式文件按季度发布并抄送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

市交委质监局对其实施监督的市级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情况应以正式文件发布并抄送市交通局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

(三)其他信用行为评价。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其他信用行为评价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原则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市交通局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

其他信用行为评价于每年的2月20日前完成。

(四)综合评价。

市交通局在完成对市级项目核查的基础上,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以及其他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对所管辖的区县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可在各自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于每年3月5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市交委质监局汇总。

市交委质监局对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的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后,于每年的3月10日前报市交通局

(五)市级汇总评价。

市交通局根据区县项目上报结果及市级项目评价结果,按照《计算方法》进行市级汇总评价,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市交通局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综合评价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仅在一个区县从事区县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其市级汇总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七条  对于有两个及以上在建水运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如其中有一个项目存在D级失信行为的,该企业在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判定为D级。

评价期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若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可直接定为D级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并自确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其定为D级的时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八条  进入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设计和施工企业应及时登陆信用管理系统注册,并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发布企业基本信息。

对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具体承担施工的子公司或合作单位(如有)未在信用管理系统注册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注册,并将具体承担施工的单位的基本信息(含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以及合作协议等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从业单位信用记录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从业单位参与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信用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信用管理系统相应的信息打印件或者网页截图复印件可作为证明材料,不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初次进入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的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有全国汇总评价结果的设计和施工企业,其等级按照全国汇总评价结果确定。

(二)无全国综合评价等级的企业,其等级按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三)既无全国综合评价等级,也无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等级的企业,按B级对待。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一条  对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具体施工的,直接对总承包单位进行评价;由其子公司或合作单位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担具体施工,并按照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备案的,则按以下规定进行评价:

(一)将具体承担施工的子公司或合作单位纳入评价范围进行信用评价;

(二)所有承担具体施工的单位评价得分和总承包单位履约行为评价得分(同一不良履约行为若承担具体施工的单位已扣分则不重复扣分)的倒权重平均值为总承包单位在该项目的信用评价得分;

(三)所有承担具体施工的单位中,有2个及以上单位直接确定为D级的,则总承包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定级,但不得高于其在我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三条  市级汇总评价结果,作为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合同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评为信用较好及以上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可在招投标评标时给1-2分的加分奖励;对评为信用较差及以下的水运工程设计、工企业,可在招投标评标时扣减2分(见附件5)。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信用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准入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

(一)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者重庆市交通局取消投标资格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二)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者重庆市交通局禁止从业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三)受到国家部委或市级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禁止准入或禁止从业的;

(四)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准入或禁止从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从业单位信用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与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一)最近一个年度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水运工程建设市场重庆市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

(三)初次进入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的;

(四)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者质量责任事故,并经认定负有责任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

第二十七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区县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可应用于区县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二)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全市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全市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三)对没有区县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区县也可采用全市综合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监督

 

第二十八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公示部门收到申诉或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录入和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对于未按规定填报、变更信用信息,或填报、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评定标准》进行扣分。

第三十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台账,按时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信用评价要挟企业、谋取私利。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改正。

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局结合日常督查工作,不定期对信用评价工作和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评价单位对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评价单位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在机构、经费、人员等方面保障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各评价结果及相关评价依据资料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市交委质监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评价细则由重庆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港〔2015〕40号)同时作废。